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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2024年第17号)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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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6609-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新建10号学生宿舍楼家具配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鸿图云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5号楼11层9#办公

  被投诉人1: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文化路1号

  被投诉人2:中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13层1302

  相关供应商:廊坊精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香河县农业开发区夏安路南侧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2月28日。

  投诉事项:1.中国环保产品(CQC)认证证书只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独家发证,指定某一个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加分项,本项目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明确要求配备15人以上,于施工期间随时进行拆迁和搬运工作,从业人员属于规模条件,将供应商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不合理条款。要求相关人员近三月的社保证明,属于变相要求企业成立时间在三个月以上。3.采购清单中没有四门电子锁更衣柜,评分标准却要求提供四门电子锁更衣柜检测报告,属于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无关。4.评审标准中存在重复评分。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应该重复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属于不合理条款。5.将生产设备当做评审标准是不合理的,评分标准中显示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证明材料,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2024年3月22日,我局收到江西鸿图云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邮寄的关于新建10号学生宿舍楼家具配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6609-XM001)的投诉材料。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等材料。2024年4月17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撤诉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4)第6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终止江西鸿图云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新建10号学生宿舍楼家具配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6609-XM001)的投诉处理。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04月29日